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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勞職衛3字第11210109051號

修正「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二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二點附表一

 

署  長 鄒子廉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至本署補助作業管理平台(以下簡稱補助平台)線上提出資格申請。

    本署得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受理前項之申請,並依收件之先後順序,優先予以補助至年度經費用罄為止。

四、本要點之補助類型及基準如下:

(一)工作環境及製程設備工程改善類:含物理性因子、化學性因子與人因工程改善,如附表二。

(二)勞工身心健康危害預防器具及職場健康促進措施類:包含危害性作業之防護設施或器具補助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新興職業疾病預防或特殊族群健康保護之健康管理措施與健康促進活動,如附表三。

    前項所定補助範圍,不含感電危害、墜落及飛落危害、切割夾捲危害、衝撞危害、火災爆炸危害預防類型項目、一般辦公家具、自動化生產設備、人工智能設備。

    第一項之補助基準與金額,依附表四規定,按申請單位規模及對象採部分補助。

六、本要點之補助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線上資格申請:

1、至補助平台完成帳號線上申請,並上傳下列資格審查佐證文件:

(1)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3)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4)撥款帳戶影本。

2、申請附表二補助項目者,應另上傳前點規定之專業評估(設計)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中心評估意見(如格式一)。

3、俟補助平台通知資格審查通過,再提出經費申請。

 

(二)線上經費申請: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至補助平台填報補助項目及金額,並上傳下列佐證資料電子檔:

1、申請表(如格式二)。

2、申請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影本。

3、經費報告表(如格式三)。

4、改善成果報告(如格式四)。

    前項第二款檢附之各項支用單據開立之期間,應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二十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二十日之期間,始得受理。

    事業單位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補助類型,且改善工期涉及跨年度者,依下列事項辦理:

1、需經專業輔導單位事前評估,並敘明理由函報本署核定。

2、經本署核定者,經費申請期間得彈性調整至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惟工程改善核銷支用單據為當年度十月二十日前者,應依前項規定期限完成經費申請,並檢附該工程改善之成果報告書。

3、於翌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經費申請者,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體工程改善之完整資料。

    經費報告表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並獲補助者,應列明向各機關實際獲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及請撥作業如下:

(一)專業機構受理申請後,應逐案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並於審核完成後,於補助平台線上通知事業單位審核結果。

(二)專業機構為辦理補助申請案之審查,得洽詢專家學者或本署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提供意見;必要時,並得至現場勘查,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應予配合。

(三)經專業機構或本署審查後,認申請單位有補充說明或提出相關文件之必要者,得通知其於五個工作天內補正,且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補助。

(四)專業機構應定期將申請案件相關資料送本署核定,並辦理經費核銷及撥款事宜。

(五)專業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年度經費報告及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敘明理由列冊送本署備查。

(六)本署為辦理補助申請之核定、經費核銷與撥款事宜,得視需要設置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事宜;審查小組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署指派,並聘請具職業醫學、職業衛生及健康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委員;必要時,並得至現場查驗。

(七)經核定補助之事業單位,以「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清冊」(如格式五),併金融機構匯款證明辦理經費結報。



事業單位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補助作業要點附表及格式(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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