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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勞動發就字第1120503918A號

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許銘春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促進就業措施之範圍如下:

  一、僱用安定措施。

  二、僱用獎助措施。

  三、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一)補助求職交通、異地就業之交通、搬遷及租屋費用。

  (二)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三)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四)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五)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

  (六)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七)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

  (八)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九)協助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就業。

第五十二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之補助。

    五、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第八節  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第五十二條之三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務再設計。

    二、繼續僱用補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第九節  協助受影響勞工就業

第五十二條之四  中央主管機關對受天災、事變或其他重大情事影響之勞工,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穩定就業協助。

    二、重返職場協助。

    三、其他有關就業協助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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