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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路運綜字第1120031329號

訂定「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

 

局  長 陳文瑞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以下簡稱貨運三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事件,爰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局各區監理所對於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裁罰基準,參考附表辦理。

三、附表違規次數之計算,項次第二項至第七項係依各違規事件每月挑檔分列統計;項次第八項係以每年度計算,期間屆滿後重新起算。本裁罰基準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發布生效前之違規不予計入。

四、依第二點裁罰基準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裁罰基準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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