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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33991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核定導師數原則及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

(一)每班最高核給導師人數:

1、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十六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十五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2、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六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3、離島、偏遠及原住民地區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二歲與其他年齡幼兒之混齡班:

(1)班級人數九人以上十五人以下者,每班至多核給二位導師。

(2)班級人數八人以下者,每班僅核給一位導師。

(二)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依課稅配套運用計畫,導師職務加給由本要點經費就其調高之差額部分予以補助如下:

1、公立幼兒園: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職務加給之差額新臺幣四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導師職務加給之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2、私立幼兒園及中心:

(1)依幼兒人數設置二位導師之班級:每位導師每月補助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二千元。

 

(2)依幼兒人數設置一位導師之班級:每月補助該位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新臺幣一千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導師職務加給之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規定辦理。

六、核定教保費補助基準: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

    公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教保費之支給方式,比照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九、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人員,準用導師職務加給差額之相關規定。

    下列人員準用教保費之相關規定:

(一)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三)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之人員。

十一、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及中心或教師、教保員與助理教保員及第九點準用人員如有謊報、掛名等不實之情形,依法究辦,並追回所領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款項。

 (二)有關私立幼兒園及中心是否落實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之申請,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因請領導師職務加給差額或教保費而減列薪資之情形,列為例行檢查業務辦理。

 (三)第五點所定班級學生人數,私立幼兒園及中心以每月最後一日為採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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