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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勞職授字第1120201205號

主  旨:調整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按月發給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生效。

依  據: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17條之1。

公告事項:經查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12年發布11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為102.95,與10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97.76相比,累計成長率為5.31%,已達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第17條之1所定之法定調整標準,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請領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者(包含迄今仍領取中者),自112年5月起依該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金額如附表。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按月發給生活津貼及補助金額調整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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