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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藝人字第1120000851號

修正「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第十三點規定


館  長 李泊言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要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三、本館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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