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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內授消字第1120823073號

修正「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十點及第八點附件五,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十點及第八點附件五


部  長 林右昌


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三、防災士培訓課程由本部或培訓機構辦理。

  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如附件一)向本部申請核准;每次開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十、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或損壞者,應填具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補(換)發申請書(如附件六),並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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