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內授消字第1120823073號
修正「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十點及第八點附件五,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十點及第八點附件五
部 長 林右昌
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第三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三、防災士培訓課程由本部或培訓機構辦理。
培訓機構辦理防災士培訓課程,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如附件一)向本部申請核准;每次開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
十、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或損壞者,應填具防災士合格證書或識別證遺失補(換)發申請書(如附件六),並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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