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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490A號

修正「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院  長 陳建仁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五 條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如下:

  一、退輔會主任秘書、就醫保健處處長、會計處處長。

  二、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七人。

  三、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代表。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及第五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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