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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金管證期字第1110366108號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及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期字第一○六○○四七三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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