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台財稅字第11104677483號
修正「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莊翠雲
電子支付帳戶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綜合所得稅。
2、營業稅。
3、遺產稅。
4、贈與稅。
5、房屋稅。
6、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7、土地增值稅。
8、契稅。
9、地價稅。
(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
(三)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
1、綜合所得稅。
2、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3、營利事業所得稅。
4、營業稅。
5、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6、菸酒稅。
7、貨物稅。
8、遺產稅。
9、贈與稅。
10、房屋稅。
11、印花稅。
12、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13、土地增值稅。
14、契稅。
15、地價稅。
16、娛樂稅。
17、特別稅。
18、臨時稅。
前項各款之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本要點規定。但免加計利息或稅捐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者,不在此限。
四、以電子支付帳戶繳納稅款及罰鍰之截止時間如下:
(一)繳納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三款所定稅款及罰鍰者,為繳納期間屆滿後三日二十四時。但已移送強制執行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二十四時。
(二)繳納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稅款者,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限屆滿後三日二十四時。但透過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繳納者,為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截止日當日二十四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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