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臺教技(二)字第1122300206A號
修正「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附修正「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董事,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本部參考。
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部得就第一項名單中選任適當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監察人名單,提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第 五 條 本部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得請專案輔導學校,由校務會議推選董事總數四分之一以上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建議名單,併同願任董事同意書送本部。
專案輔導學校得優先推選未兼任行政職者,並將推選結果公告周知。
第一項專任教職員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部得參考第一項建議名單中選任適當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名單,提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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