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教授國字第1120003545A號
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十二點
部 長 潘文忠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十二、主管機關接受各級學校教評會委託辦理之教師聯合甄選,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聯合甄選,中央主管機關發現有違失且經查證屬實,應即請受委託辦理教師聯合甄選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相關人員涉及行政責任者,應函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規予以議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予以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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