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臺教高(一)字第1122200110A號
修正「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第五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獎勵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各校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有學生參加本部公告之國際競賽且成績優異者,得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附獲獎證明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於當年度受理前一年度八月一日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期間,參加附表所列國際設計競賽獲獎者之申請。
(二)申請者如同一作品獲得多項競賽之獎項,僅擇最優獎項,核予獎勵金。
(三)為多人共同參賽,共同創作者非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一律不予受理。
(四)申請者須備妥二種以上咸具獲獎者姓名及作品名稱之獲獎相關證明文件。
(五)同一作品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曾於本部「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中獲獎者,由審查會擇優核定獎勵金額,不受前點第一款獎勵金額度限制。
(六)本部原則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召開審查會議,核定獲獎勵學生名單及獎勵額度,並得依實際需要,彈性調整作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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