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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0581號

一、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LLC(下稱KBRA)、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Europe Limited及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UK Limited(下稱KBRA及其關聯企業)為「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之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本國銀行對於經KBRA及其關聯企業發布信用評等之暴險,依下列規定計提資本:

(一)帳列銀行簿者,於採標準法計算各暴險之加權風險性資產時,對於交易對手屬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多邊開發銀行、銀行或企業之暴險,依KBRA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之信用評等決定適用之風險權數(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表詳附件)。

(二)帳列交易簿者,於採標準法計提債務工具之利率個別風險資本時,就判斷合格債務工具應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之條件,KBRA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信用評等在BBB-或K3以上者,符合該項條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黃天牧



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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