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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教社(四)字第1122400253A號

修正「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部  長 潘文忠

 

全國語文競賽舉辦原則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籌備會任務如下:

(一)於比賽半年前公告競賽實施要點,並架設專屬網站。

(二)籌備本競賽相關事務,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分組辦事;其工作人員由籌備會主任委員聘任之。

(三)組織評判團隊,並置大會評判長一人,並得視需要增置副評判長一人。

(四)本競賽各競賽項目評判,得由有關機關及各參賽單位推薦具該項目專業素養者,經籌備會遴選報本部核定後,由籌備會聘任之。各項各組應置評判組長一人,由其負責講評及處理相關事宜。

(五)本競賽各競賽項目命題及審題委員,得由有關機關及各參賽單位推薦具該項目專業素養者,經籌備會遴選報本部核定後,由籌備會聘任之。

(六)組成競賽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十二、本競賽之競賽項目、組別及競賽員資格如下:

 (一)項目:

 1、演說。

 2、情境式演說

 3、朗讀。

 4、作文。

 5、寫字。

 6、字音字形。

 (二)組別:

 1、國小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小且未滿十五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小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2、國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國中補校且未滿十八歲之學生或相當於國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3、高中學生組:就讀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二十歲,及五專前三年之學生、相當於高中階段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學籍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4、教師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幼兒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

 5、社會組:除前四目所定各組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得參加。

 (三)競賽員資格:

 1、學生、教師以其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為依據,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或服務學校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2、海外臺灣學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學生、教師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初賽。

 3、社會組以戶籍所在地(至○年○月○日前須設籍六個月以上)、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或就讀學校所在地為依據,應選擇以上所在地其中之一,報名參加其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競賽。

 4、凡曾獲得本競賽決賽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於競賽年度近五年內二度獲得第二名至第六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自一百零八年起曾獲特優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組該項之競賽。

 5、各競賽員每年每人以參加一項為限,且不得跨語言、跨組報名。

十三、申評會受理競賽員資格或競賽相關之申訴,其成員如下:

 (一)大會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召集人)及副評判長(兼任申評會副召集人)。

 (二)由本部依需要推薦學者專家或相關行政人員三人至八人。

 (三)承辦直轄市、縣(市)代表一人至三人。

     前項申評會之組織及運作、申訴範圍、流程等,由承辦直轄市、縣(市)擬訂該年度申訴規則,併成員名單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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