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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衛授食字第1121900052號

主  旨: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孔雀綠及其代謝物之檢驗」

 

部  長 薛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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