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3236A號
修正「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四條。
附修正「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全大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部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大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大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部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全大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學校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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