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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20003236A號

修正「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四條。

附修正「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十四 條  全大運應舉行開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奏樂)。

  二、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三、唱國歌。

  四、執委會主任委員致歡迎詞。

  五、部長致詞。

  六、總統(或其代表)致詞,並宣布全大運開始。

  七、會旗進場。

  八、升會旗。

  九、運動員宣誓。

  十、裁判宣誓。

  十一、聖火進場及點燃聖火。

  十二、禮成(奏樂)。

  全大運結束時,應舉行閉幕典禮;其程序如下:

  一、運動員進場(由牌、旗引領)。

  二、執委會主任委員致詞。

  三、部長致詞。

  四、競賽成績報告及頒獎。

  五、降會旗。

  六、會旗交接。

  七、下屆承辦學校表演。

  八、熄聖火。

  九、禮成(奏樂)。

 

  全大運開、閉幕典禮致詞,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下屆承辦學校表演,以五分鐘至七分鐘為原則。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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