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台內警字第11208701632號
修正「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作業規定」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作業規定」第五點
代理部長 花敬群
臺灣地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作業規定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保三總隊執行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得前往卸貨地開櫃查驗,並得使用儀器輔助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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