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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經能字第11104605170號

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附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部  長 王美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並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期間屆滿一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應修正本辦法延長之;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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