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台內民字第1110224299號

訂定「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

 

部  長 徐國勇

 

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

一、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積極推動威權象徵之處置,或配合政策需要,以處置威權象徵或破除政治崇仰文化為主題,辦理相關社會溝通活動,深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鄉(鎮、市、區)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二) 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 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 補助項目及範圍:

(一) 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

(二) 辦理清除威權象徵、反思威權象徵與在地集體記憶、反省威權統治與政治崇仰文化為主題之相關活動。

四、 補助標準:

(一)一般性補助:每件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就計畫所提規模、影響範圍及預期效果,決定補助額度。

五、 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未於規定期限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但政策性補助不在此限。

(二)申請單位須於收受本部補正通知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六、 申請應備文件:

(一) 申請表: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補助者,格式如附表一;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補助者,格式如附表二。

 

(二) 申請計畫書: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目的、執行期間、執行地點、計畫內容、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依第三點第一款申請補助者,得免附。

  第二點第三款之補助對象除檢附前項文件外,並應檢附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單位前一年度決算或收支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

七、 補助計畫變更及廢止: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辦理者,受補助單位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

(二) 受補助單位未依計畫辦理,或未報經本部同意即逕予變更計畫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八、 補助經費之執行:

(一) 補助經費支用,應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基準辦理。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者,應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

九、 補助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補助經費於受補助單位完成結報後,一次全數撥付。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辦理結報;於當年度十二月份執行完畢者,應於該月底前辦理結報:

1、 領據。

2、 接受補助經費分析表: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應逐一列明(格式如附表三)。

3、 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表四)及相關資料。

4、 支用單據:應依序裝訂,如有印刷費之支用單據,並應另附樣本及樣張(黏貼存單格式如附表五)。

5、 經費支出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格式如附表六)。

6、 其他相關資料。

(三)受補助單位未於期限內辦理結報者,本部得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但有特殊情形報經本部同意延長期限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所生其他衍生收入,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無須繳回。但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報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六)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補助計畫內容與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 督導及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追繳受補助經費外,並得列為本部一年至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 本部得視情況需要,隨時派員瞭解補助案件執行情形。

十一、 其他:

 (一)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部補助字樣。

 (二) 受補助單位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包括文字、圖片及影像等),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得就業務關聯性轉作推動相關業務之應用。所送計畫及執行成果如有涉及著作權糾紛或侵害其他權利時,由受補助單位自負法律責任。



內政部推動威權象徵處置補助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