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新增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區: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新增公告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高雄市及屏東縣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計387.67公頃;其中涉及海岸管理法之陸域緩衝區計有面積381.35公頃(如清冊及附圖)。
二、本公告生效日起,由各縣市政府受理容許使用、同意備案及籌設許可等事宜;其中涉及海岸管理法之陸域緩衝區部分區域,由經濟部檢具漁電共生專區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並經內政部認定符合「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前,得受理上開程序之預行審查。
三、另旨揭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涉及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訊息,請至https://www.sfea.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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