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勞動發創字第1110520536號

修正「補助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實施計畫」第二點、第四點、第八點,名稱並修正為「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補助實施計畫」第二點、第四點、第八點規定


部  長 許銘春


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補助實施計畫第二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二、本計畫適用對象為協助政府推動各項就業促進、社會企業發展計畫之國內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前項申請單位如下:

(一)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或職業團體。

(二)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三)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本計畫執行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

四、申請單位應於前點第一項各款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下列相關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逾期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附表一)及經費申請表(附表二),出席國際會議者應附大會正式邀請函、會議性質與其重要性說明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有發表論文者,另應檢附擬發表之論文資料。

(二)立案證明等文件。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表、經費申請表內確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申請單位所送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及請款。

    申請單位辦理結報時應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署辦理撥款事宜:

(一)本署核定函影本。

(二)成果報告表(附表三)。

(三)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四)。

(四)會議報告及電子檔(附表五)。

(五)會議資料。

(六)代表性照片十張及電子檔。

(七)授權書(附表六)。

(八)領據(附表七)。

(九)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

(十)下列核定補助項目之各項支用單據,應分別黏貼於支用單據黏存單(附表八):

1、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2、報名費或註冊費單據。

3、生活費領據正本(附表九)。

4、其他經本署審核必要之項目單據。

    前項第十款第一目,應檢附下列資料佐證:

(一)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

(二)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未依規定繳交資料或資料未齊全者,經本署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核發補助。

    申請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實際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申請單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及其衍生之利息等收入,應一併繳回。



民間團體參與就業促進國際活動補助實施計畫附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