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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通傳秘字第11110025220號

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三


主任委員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第五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三點附件三修正規定

五、申請檔案資訊應用,本會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原件經電子儲存者,其應用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但釋明有必要且經本會同意者,得提供原件應用,由本會業務單位承辦人員陪同,並設簿登記,以利查考。

    檔案資訊應用,如涉及智慧財產權事項者,應依據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會檔案資訊應用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二、申請檔案資訊應用經核准後,收費標準如下:

(一)屬經本會完成歸檔管理之檔案者,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

(二)屬訴願文書者,依行政院所定「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收費。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或其餘政府資訊者,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要點第三點附件三(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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