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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臺教學(二)字第1112805367A號

修正「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第三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第三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辦理方式:

(一)遞補人力之規劃遞補順序:學校教官如遇缺未補,應優先遞補校安人員;校安人力(校安人員數及現任教官數)達第二款規定基準,且校安及軍訓工作運作無虞者,得規劃遞補其他各類別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如附表二)。

(二)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各校學生人數在二千四百人以下者,置三人;超過二千四百人且在九千六百人以下者,每增加八百人(學生人數百位數四捨五入至千位數),增置一人;超過九千六百人者,至少置十二人,並得視需要增加。但一百十二年起離退教官遞補之人力,需優先遞補專業輔導人員及危機管理人員(校安人員),至達學生輔導法學校應設置之專業輔導人員數及校安人力員額基準後,始得增加進用其他類人員。

(三)遞補人力類別及業務內容:遞補人力之進用,應以附表二所列各類別人員為優先,且其業務內容應符合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內容。

(四)遞補人力進用方式:

1、學校之遞補人力,應於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人力外,以契雇或其他方式進用全職人員。

2、校安人員應進用經本部校安培訓合格者。

(五)經費來源及額度計算:由學校校務基金或相關預算支應,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本部設算補助學校教官經費,扣除本部補助學校當年度在職教官經費估計值後,再乘以百分之六十,即為學校當年度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其公式如下:

  A=學校應轉置遞補人力基準

  (即原學校教官員額基準,如附表三。)

 

  B=學校當年度平均教官員額數。

  (其於年度中變動者,以各該教官於當年度支領月薪之月數按比例計算,如附表四之B之計算說明。)

  C=(A-B)x(新臺幣一百萬元)x百分之六十=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額度之下限。

  (學校得編列更多經費用於遞補人力,不以此計算所得額度為限。)

  (以萬元為單位,千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2、前目計算所得之學校應用於遞補人力之經費,應專用於符合本要點規定之遞補人力所需經費,不得調為學校原有之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人員經費,亦不得用於兼職人員、工讀生、或聘請專家講座、主持或出席等費用。

(六)遞補人力薪資基準及相關事宜:學校遞補人力之薪資、敘薪、進用、考評、差勤或福利等相關事宜,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七)各校應將進用之危機管理人員(校安人員)與現有教官員額合併計算值勤人力,並參照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執行校園安全人員值勤規定辦理,由學校依特殊環境需求,在兼顧安全前提下,自行訂定甲類或乙類值勤,惟須完成校園安全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機制),經首長核定並報本部備查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教育部推動國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工作專業人力要點附表二(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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