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僑生就字第1110502418號

訂定「僑務委員會留學臺灣諮詢委員遴聘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僑務委員會留學臺灣諮詢委員遴聘要點」

 

委員長 童振源

 

僑務委員會留學臺灣諮詢委員遴聘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僑生就字第1110502418號令訂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留學臺灣諮詢委員(以下簡稱諮詢委員),以協助推動僑生回國就學及畢業後工作媒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得就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遴聘為諮詢委員:

(一)由駐外館處自本會現職或曾任僑務委員或僑務榮譽職、僑界友我社會賢達,遴薦適當人選報本會核定。

(二)由本會及駐外館處遴薦之海外僑臺商企業(公司或團體)、在臺歸僑團體、海內外留臺校友會、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指派現任成員中符合熱心僑民教育或於推動僑生回國就學著有事蹟一人代表,經本會核定。

三、諮詢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一款之諮詢委員於任期屆滿前,如有因故無法擔任(例如自行辭任)或發生第六點之情事,經本會解聘者,由駐外館處重新遴薦適當人選報本會核定後繼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二)前點第二款之諮詢委員於任期屆滿前,該團體得依該成員異動之情形於剩餘任期屆滿前重新指派成員,並經本會核定者,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三)諮詢委員期滿後,本會得評估核定予以續聘,並公告核定之名單。但原指派團體得重新指派符合前點第二款之成員報本會核定後聘任之。

四、諮詢委員之協助事項如下:

(一)對於僑生政策,得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二)依所屬僑區協助區域內僑(華)校與保薦單位辦理各項招生事宜、組成招生工作團隊及訂定在地招生策略。

(三)媒合、協輔畢業僑生留臺工作、返回僑居地僑臺商企業或僑(華)校工作。

(四)結合僑教資源建立協輔機制,輔助當地僑生來臺升學。

 

五、本會每年度得視諮詢委員協助招生工作之具體成效,由本會及駐外館處分別遴薦當年度招生績效良好、協助僑生畢業留臺工作、返回僑居地僑臺商企業或僑(華)校工作,具有實績之諮詢委員,適時予以獎勵及表揚。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諮詢委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

(四)曾辦理僑生回國就學相關事務,有違反規定、虛偽不實或明顯不當,有具體事實。

  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予以解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