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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110038116A號

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

 

代理署長 林騰蛟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依教育部年度(體育)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

三、申請單位:

(一)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全國性運動組織:

1、以學校為會員或以學生為主之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

2、體育教育之相關學術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體育課程教學:包括教師研習、教材開發及其他活化與提升教學品質之計畫。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包括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以下簡稱全大運)、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全國性各級學校校際運動聯賽(以下簡稱聯賽)、全國性與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以下簡稱跨區域體育活動)。

(三)體育學術交流:辦理全國性學校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包括集訓及國內外移地訓練。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包括學校體育教學、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補助項目詳附表一。

五、申請資格:

(一)體育課程教學: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課程研討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

1、辦理全大運之學校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2、辦理全中運之地方政府或全國性運動組織。

3、辦理聯賽與跨區域體育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或運動組織。

4、支援體育署推動辦理各項體育活動之團體。

5、符合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族學生達總學生數三分之一、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或經體育署核定為培育優秀原住民青少年運動人才之專案學校。

(三)體育學術交流:配合體育署施政重點辦理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活動之學校、地方政府及全國性運動組織。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發展重點運動種類,並招收運動績優生者。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設立體育班,其運動成績曾獲全中運及聯賽最優級組前八名,或符合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指定盃賽前四名。

3、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

4、體育大學、體育中學選手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之學校假期集訓。

5、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移地訓練者,以曾獲全國性競賽前三名為原則。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學校體育教學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

(1)學校體育場地明顯不足或損壞,對教學顯有不利影響及其他有緊急需求,且未有本原則規定不得補助之學校。

(2)設置風雨球場(半戶外球場),經評估未能設置太陽能光電球場者。

2、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

(1)近二年參加全大運、全中運或聯賽最優級組前四名之學校。

(2)近二年參加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屬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運動種類之各運動錦標賽前三名之學校。

(3)近二年參加國際賽會成績優良者之學校。

(4)設置專項運動館以設有體育班,發展該運動種類及具該運動種類專任運動教練,且交通位置應適合作為周邊各級學校該單項運動訓練基地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限。

(5)大專校院申請購置設備器材,須為該設備器材運動種類之區域或全國性訓練基地。

3、每校每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六、補助原則:

(一)體育課程教學:依體育署施政重點,視參與人數、辦理期程及計畫規模核定補助額度。

(二)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最高補助金額以依下列規定為原則:

1、全大運: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

2、全中運:一億六千萬元。

3、聯賽:每項運動種類一千二百萬元。

4、全國性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三百萬元。

5、區域性校際體育活動或運動競賽:十萬元。

6、普及化運動複賽:依下列規定:

(1)國小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十校增加補助二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2)國中部分:參與學校二十校以下者三萬元,每增加五校增加補助二萬元,至多補助二十五萬元。

(3)離島縣(市)視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金額,至多補助六萬元。

(三)體育學術交流:

1、全國性體育學術研討會或活動,按參加人數及辦理天數,依下列規定酌予補助,其使用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稿費、印刷費、膳宿費、場地使用費、場地布置費、保險費。

(1)辦理天數三天以下者,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天數超過三天者,最高補助六十萬元為原則。

2、辦理原住民族體育及適應體育研討會或活動者,優先並酌增補助。

(四)體育運動團隊訓練:

1、招收運動績優生者或體育班之學校,最高補助二十萬元為原則。

2、原住民族學校發展運動特色種類績效良好者,最高補助十萬元為原則。

3、學校運動代表隊集訓或國內移地訓練,最高以補助三萬元為原則。

4、申請以訪問交流、邀請賽或友誼賽等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外移地訓練者,視年度經費預算依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酌予補助。

5、體育大學、體育中學或經遴選為優秀培訓選手所屬學校於假期集訓,視其訓練計畫、期程及人數,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6、補助訓練項目: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

 

(五)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體育署得組成審查小組提供專業審查意見及建議補助額度,依行政程序核定之。學校或地方政府應依審查小組意見自籌配合款。

2、體育署得派員會同地方政府代表進行實地勘查,同時考量地方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專案核定補助金額。

3、前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執行成效不彰者,本署得調降前款最高補助金額。

4、各項補助額度詳附表一。

七、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

1、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一個月將計畫報核為原則。

2、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

(1)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將次一年度計畫及預算表送至地方政府彙辦及初審。符合資格者,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地方政府依本原則表格填列彙送體育署審查。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自每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將次一年度計畫及預算表送至體育署。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應就所屬學校報送之計畫,依其明確性及合理性辦理初審,單一學校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計畫金額超過一百萬元者,應由地方政府辦理實地勘查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再報體育署申請。

2、教育部主管之各級學校,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3、地方政府舉辦跨區域體育活動者,由地方政府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4、全國性運動組織,逕向體育署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單位應填列「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申請表」(附件一)及「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始得受理:

1、申請體育課程教學、校際體育活動與運動競賽、體育學術交流、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

(1)計畫書:包括計畫內容、預期績效。

 

(2)申請體育運動團隊訓練者,並應檢附符合補助規定之運動成績證明文件與獎狀影本。

2、申請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者:

(1)計畫書:修(整)建與新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申請計畫書(附件三)。

(2)申請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區域性以上訓練場地及設備器材者,須檢附符合第五點第五款第二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設置樂活運動站應以屋況、結構、採光、通風良好之教室或室內空間為限,並以實施例如體操等體育課程教學為目的,並將設置空間條件及體育課程實施詳列於計畫書中。

八、審核作業:

(一)體育署受理申請後,得聘請體育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審查小組,就書面資料或以實地訪視方式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二)體育署應就計畫書及經費需求表之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明確性及效益性進行審查,並據以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依審查意見,請申請學校調整計畫書內容。

(三)偏遠地區及非山非市學校其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辦理。

(四)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以附表二為原則。

九、請撥及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接獲核定補助通知後,得檢附收據請領補助款,各項經費應依核定補助項目專款專用。

(二)各項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成果報告(附件四)辦理核結。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時抽訪,其結果作為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受補助單位經訪視查有待改善事項,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前,體育署得暫緩撥付其後各期經費補助。其不能改善者,本署得廢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三)辦理活動不實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原則之經費補助。二年後,若獲本署補助經費,將列為訪查對象,加強監督執行情形。

十一、附則:

(一)體育署得優予補助下列事項:

1、花東、離島及偏鄉地區學校申請計畫。

2、因應運動團隊安置輔導。

3、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體育署體育施政重點之計畫、活動、訓練,得專案予以核定補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計畫書內容不符合本原則、其他法令或學校教育及體育政策。

2、同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相同性質計畫補助。

3、前一年度獲本原則或其他法令規定補助,超過一百萬元,或未依計畫內容執行,或執行成效不彰。

4、申請出國比賽學校者,已獲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辦法補助者,同一年度不得申請補助國外移地訓練。

5、修(整)建運動場地及購置體育設備器材,未達附表一補助年限者。

(三)年度所匡列項目經費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及審查。

(四)經費項目之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1、計畫核定後,如有變動者應於事前報體育署核定。

2、更改活動日期、地點者,應事前通知體育署。

3、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4、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5、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而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6、受補助購置體育設備器材者,應編製財產卡,並將「教育部體育署補助購置」字樣張貼於設備器材上。

7、涉及樹木改善者,應依教育部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申請教育部補助校園設施設備施工前樹木改善參考流程辦理。

8、涉及水土保持者,應先擬具並自籌經費辦理水土保持計畫。



教育部體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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