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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保國一字第11113082773號

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九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九點

 

局 長 陳琄  休假

副局長 蕭宗慶 代行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欠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請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依第七點規定得不移送執行,而未繳還。

(二)第二點第一款欠費逾十年。

(三)第二點第一款欠費者死亡,無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死亡情形。

(四)第二點第二款欠費者死亡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

(五)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查無財產或查有財產其執行無實益。

(六)第二點第三款欠費者死亡,且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致財產不足償還。

(七)欠費者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八)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之欠費。

(九)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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