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勞動發特字第11105211161號
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三,除第六點附件三項次一及項次四有關職管員及專職督導薪資補助標準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計畫」第三點附件一、第六點附件三
部 長 許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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