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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衛部保字第1111260319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附件一。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附件一

 

部  長 薛瑞元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十五條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因事出緊急,得以網路或書面說明電傳保險人報備後,先行處理治療,並立即備齊應附文件補件審查。

  本標準藥品給付規定屬特殊專案審查或另有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六十六條  依規定應事前審查及特殊審查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於事前提出申請或報備,或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予者,得依程序審查不支付費用。

  前項案件,因急迫需要於報備後未及經審查回復即施行者,應依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三條附件一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三條附件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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