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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觀東管字第11103006721號

主  旨: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訂定「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處  長 馬惠達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禁止於本處公告管有之停車場、步道、自行車道、涼亭、廊道、草皮、景觀平台、遊客中心戶外及沙灘等場域從事炊煮、露營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報經本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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