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營造學校多元文化環境之設備或設施。
(二)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
(三)辦理教師新住民多元文化研習。
(四)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或拍攝多元文化教育議題微電影。
(五)編印、購置或研發多元文化教材或其他教學材料。
(六)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七)辦理教學支援人員增能培訓及相關專業成長。
(八)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九)辦理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含親子共學)。
(十)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
(十一)補助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
(十二)補助新住民語文教學(育)輔導團籌備及團務。
(十三)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
(十四)補助辦理新住民語文活動。
(十五)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活動。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地方政府者,除另外規定外,應提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所定補助項目,應依本署公告之時程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第二款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由本署依前一年度之決算數逕予預核補助經費。
(三)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所定補助項目,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第十一款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由本署依本要點附表之補助基準逕予核定補助經費。
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者,應提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並依本署公告之時程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政策性或臨時性需要者,得不受前二項所定申請期限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新住民子女學生教育現況分析。
(三)計畫內容及執行策略。
(四)經費運用及自我管理機制。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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