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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29197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營造學校多元文化環境之設備或設施。

(二)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

(三)辦理教師新住民多元文化研習。

(四)辦理新住民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或拍攝多元文化教育議題微電影。

(五)編印、購置或研發多元文化教材或其他教學材料。

(六)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七)辦理教學支援人員增能培訓及相關專業成長。

(八)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九)辦理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含親子共學)。

(十)推動新住民語文課程。

(十一)補助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

(十二)補助新住民語文教學(育)輔導團籌備及團務。

(十三)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

(十四)補助辦理新住民語文活動。

(十五)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職場體驗活動。

    前項各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地方政府者,除另外規定外,應提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第七款、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所定補助項目,應依本署公告之時程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第二款實施新住民子女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由本署依前一年度之決算數逕予預核補助經費。

 

(三)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所定補助項目,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四)第十一款新住民子女教育行政人力,由本署依本要點附表之補助基準逕予核定補助經費。

    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屬)中小學者,應提具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並依本署公告之時程前向本署提出申請。

    前點補助項目之申請,屬政策性或臨時性需要者,得不受前二項所定申請期限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理念及目標。

(二)新住民子女學生教育現況分析。

(三)計畫內容及執行策略。

(四)經費運用及自我管理機制。

(五)預期效益。

(六)其他指定之事項。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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