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24004A號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第一點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學分及成績採計要點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並強化學校與職場連結,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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