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數位韌性字第11150001623號

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附修正「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部  長 唐鳳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七 條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調派機關內部人員,並遴聘其他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交通費或出席費。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