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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經標二字第11120006461號

主  旨:廢止「應施檢驗『岩綿襯板』、『珍珠岩板』、『氧化鎂板』等三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旨揭廢止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岩綿襯板』、『珍珠岩板』、『氧化鎂板』等三項商品品目明細表」。

 

代理局長 謝翰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岩綿襯板、珍珠岩板、氧化鎂板等三項商品品目明細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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