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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經標二字第11120006460號

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耐燃建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修正規定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耐燃建材矽酸鈣板等十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耐燃建材石膏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代理局長 謝翰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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