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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內授消字第1110821117號

修正「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第二十三點及第八點附表四、附表五、第九點附表六、第十三點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第二十三點及第八點附表四、附表五、第九點附表六、第十三點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

 

部  長 徐國勇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不得少於七小時。

  初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及防災管理之意義及制度:三小時。

(二)服勤人員之角色與職責(含核心要員及自衛消防體制):一小時。

(三)基礎救護(含實作測驗):三小時。

(四)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知識及操作:三小時。

(五)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三點五小時。

(六)測驗:零點五小時。

  複訓課程及時數如下:

(一)防火管理、防災管理及消防安全設備相關制度新修概要:一小時。

(二)火災及地震案例分析:一小時。

(三)綜合操作裝置、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操作:二小時。

(四)火災及地震之緊急應變綜合訓練:二點五小時。

(五)測驗:零點五小時。

  第二項第四款及前項第三款課程,應模擬實際操作綜合操作裝置及警報裝置等。

五、(刪除)

六、訓練課程講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消防科系學士以上學位,並有大專院校消防相關學程授課經驗。

(二)具有消防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及警正三階或薦任七職等以上職務,並有於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或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業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綜合操作裝置開發、製造、測試或操作專業人員,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五)防災士培訓師資資料庫防災管理及基礎救護課程相關專長師資。

(六)具有昇降機裝修技術相關證照,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第二十三點修正規定

二十三、專業機構得準用第八點第二項、第九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強化防火管理制度指導綱領第陸點第二款第二目之1所定核心要員之教育訓練。



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須知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三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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