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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
部 長 薛瑞元
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