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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金管證期字第1110383354號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期貨風險預告書、選擇權風險預告書及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八六)台財證(五)第○三二五○號函及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八六)台財證(五)第○四七二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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