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部 長 王美花
經濟部補助法人團體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七、受補助對象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及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應於新計畫預定執行一週前,向補助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所提計畫如無法執行,應於計畫辦理日一週前,主動函報補助機關。
(三)辦理各項活動資料、會場紅布條、現場發放資料均應加註補助機關為指導單位。
(四)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五)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公函(註明存款戶名帳號),並檢附下列文件:
1、原核准函影本。
2、收據(附件四)。
3、收支清單(附件五)。
4、支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六)。
5、成果報告(附件七)。
受補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全額或部分補助案件均應檢附各項支用單據,前項支用單據,抬頭應為受補助對象,並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對象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如為外幣應折算為新臺幣,並附匯率證明。
受補助對象辦理大陸臺商輔導業務補助款核銷標準如下:
(一)場地租金,核實報銷,其場地屬自有者,不予補助。
(二)場地佈置費,核實報銷。
(三)印刷費,核實報銷,發票應記載印製品名及數量,並檢附樣本,不包括會員名錄。
(四)郵電費,核實報銷。
(五)授課演講鐘點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所定標準核實報銷(應檢附議程及學員名單)。
受補助對象辦理核銷時,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申請時預估經費,補助機關得依原核定之補助比例重新核算補助金額。
十二、受補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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