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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勞動發創字第1110512444號

修正「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附修正「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


部  長 許銘春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一、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四、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五、家庭暴力受害。

  前項身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第一項所定創業貸款補助,為政府辦理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之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

第 三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利息補貼者,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一、貸款人應為所創事業負責人。

  二、每一貸款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第 六 條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二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貸款人貸款期間前三年之利息,由本部全額補貼;第四年起負擔年息超過百分之一點五時,利息差額由本部補貼,但年息低於百分之一點五時,由貸款人負擔實際全額利息。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最長七年。



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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