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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勞職安4字第1111036722號

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鄒子廉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之期間,為使用廠補助經費支應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十一、使用廠申請補助時,應於第六點規定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受委託機構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附表一)。

(二) 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但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免辦理工廠登記者免附工廠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三) 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經費總額之支用單據影本。

(四) 安裝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場所危險區域劃分圖。

(五) 新購防爆電氣設備照片。

(六)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之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由企業加蓋公司及代表負責人印章(資本額之認定用)或最近一期納稅證明(營業額之認定用),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經常僱用員工人數之認定用)。

(七) 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登錄完成通知書影本。

(八) 補助款領據(附表二)。

(九) 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第三款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在第六點所定受理補助之期間,始得受理。

十二、受委託機構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按收件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其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核程序後,將符合補助條件者之支用單據影本黏貼於支出證明文件黏存單(附表三),並檢附經費報告表(附表四)、成果報告表(附表五)、補助款領據及其影本,於每月五日彙整前月符合補助條件者之申請資料電子檔、造冊及彙附相關文件資料報本署核定結報撥款。

 

十五、本署得督導考核本補助款之執行情形及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第五點規定等情事者,除應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受補助中小企業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以利查核。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該受補助中小企業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六、受補助之中小企業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申請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補助中小企業新購防爆電氣設備型式檢定合格品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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