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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航港字第1111811238號

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第一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第一點、第五點及第四點附件

 

局  長 葉協隆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第一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一、登船業別或對象(登船人數以最小化及固定化為原則):

(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務代理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船舶修理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引水人。

(二)驗船機構、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勞務承攬業如有特殊需要。

(三)受公務機關委託執行公務者。

五、登船作業防疫規範:

(一)作業前:

1、俟船舶完成作業人員行進路徑之清消工作後再行登船,作業人員應於登船前進行手部消毒。

2、所有登船作業人員登船均應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隔離衣等。另船務代理業者、引水人及驗船師屬高風險人員,除著前開裝備外,口罩部分,於高雄港應提升為N95口罩,其餘各港則視防疫風險需要提升為N95口罩。

3、請船務代理業者協助通知船方,無人員需登船時,船邊舷梯或供人員上下船舶用之設備應收起,放置位置與碼頭面距離過不得小於兩公尺,或設置阻隔設施。另如登船人員有臨時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時,請船方於登船人員下船後舷梯或供人員上下船舶用之設備應儘速收起,避免無關人員登船。

(二)作業期間:

1、登船人員應全程配帶防護裝備,惟考量作業安全可酌予減少防護設備,依登船人員防護裝備依與船員接觸風險規定如下:

(1)低風險接觸者,如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公證業、貨櫃、散雜貨解(繫)固業、船舶運送業、船舶勞務承攬業: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

(2)高風險接觸者,如船務代理業者、引水人、驗船機構、船舶修理業:戴口罩、護目設備(護目鏡或面罩)、防水手套、隔離衣。

2、登船人員於船上禁止飲食,若因生理需求須喝水、服藥,在無人或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之情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戴口罩。

3、登船人員如有下船用餐、如廁等需求時,應於黃區(緩衝區)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保持社交距離:

(1)若有飲食可暫時脫除口罩及防水手套;如廁需求僅暫時脫除防水手套。飲食、如廁前務必落實清潔雙手,脫除前請以酒精或同等效能消毒水清潔雙手。

(2)手套或口罩處理方式︰

A、若手套或口罩需再次使用,請將汙染面朝外收妥並再次消毒雙手。

B、若手套或口罩不再使用,請將汙染面朝內收妥裝回收袋後再次清潔雙手,待需求完成後,請再次清潔雙手,並立即恢復防護裝備完整性。

4、作業人員以不接觸船員為原則,並與其他作業人員保持室外至少一公尺,室內至少兩公尺之社交距離。

5、作業若需船員配合或船方確認時,應避免發生接觸,優先以透過通訊軟體等方式執行為原則。

6、嚴禁進入船上人員生活區域。

7、船上人員或作業人員如有疑似COVID-19症狀,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於獨立空間進行隔離,並應主動通知航港局窗口(同第十一點),由該局通報疾管署、港務消防隊、航港局、港務公司進行相關處置。

(三)作業結束:

1、登船人員應於結束作業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以下事項:

(1)於黃區(緩衝區)空曠處,保持社交距離下,脫除防護裝備(口罩暫不脫),並以回收袋收妥已脫除之防護裝備,並自備酒精或同等效能消毒水清潔雙手及回收袋,方可前往登船人員除污區。

(2)於除污區完成人員清潔消毒作業,如有乘車,登船人員之車輛(方向盤、排檔、車門把手、內側扶手、座椅、椅背、車窗)或機車(坐墊、把手)皆需清潔消毒。

(3)至各國際商港登船人員檢查站領取證件,並配合防疫規定掃描船舶QRcode進行系統登載或由檢查站人員協助登錄。

2、避免與未登船之人員接觸。

 

3、請船東或船東責成船務代理業者於船舶離港二十四小時內將船長簽署「登船人員規範查核表」,上傳至MTNet進出港管理子系統/登船人員作業上傳區。

4、登船人員登船後,健康監測措施如下︰

(1)登船後每週定期快篩一次(篩檢時間原則為下船後第5至7天間)執行一週。

(2)未配合完整接種三劑COVID-19疫苗,且達各劑疫苗施打日者(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適合施打疫苗、三個月內曾確診者、或宗教因素無法施打者不在此限),給予兩週緩衝期施打,緩衝期後尚未施打疫苗者,應每週自費定期快篩兩次,四週後仍未施打疫苗者,將禁止登船,直至完成該劑疫苗施打,始得解除管制。

(3)所有登船人員下船後七天內每日填寫健康監測量測體溫一次,及記錄身體狀況。

5、登船人員如屬COVID-19加強監測方案之國際海港特定高風險工作人員監視計畫重點監測對象,仍須依該計畫篩檢頻率辦理。



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第四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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