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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藝展字第11130012042號

訂定「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獎助博碩士生研撰臺灣工藝相關研究論文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獎助博碩士生研撰臺灣工藝相關研究論文作業要點」


主  任 張仁吉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獎助博碩士生研撰臺灣工藝相關研究論文作業要點

一、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鼓勵從事臺灣工藝文化主體性之研究,以培養工藝學研究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名額及期間如下:

(一)獎助對象:國內各大學院校撰寫有關工藝相關研究學位論文之在學博士班、碩士班學生。

(二)獎助名額:博士班學生每年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碩士班學生以每年十二名為原則,實際名額依評審結果得增額或從缺。

(三)研究期間:以一年為原則,如無法於一年內提交論文者,應於原契約期限屆滿三個月前,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延期申請,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最多得延長一年。

三、研究範圍:

(一)工藝政策。

(二)臺灣工藝多元文化。

(三)臺灣地方工藝。

(四)臺灣工藝文化的生活運用。

(五)其他有關臺灣工藝學之相關研究。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申請時間: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附件一)連同論文計畫書電子檔,掛號寄送本中心核辦,並得附送其他已發表之論文供參考。

(三)申請獎助之論文,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外文撰寫者,申請及繳交論文時須檢附中文提要。

五、評審方式及審核時間如下:

(一)資格審查:由本中心就申請資格及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論文計畫是否與獎助主題相關進行初審。

(二)評審會議:由本中心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名組成評審小組共同審查。如申請人為評審委員推薦者,該評審委員於評審時,應自行迴避。

(三)時間:評選結果原則於申請時間截止後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另以書面通知申請者。

六、申請限制:申請獎助之論文如已獲文化部與其附屬機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受文化部監督之行政法人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獎(補)助者,不予獎助。

七、簽約:

(一)通過評審之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與本中心簽訂獎助契約(附件二或附件三),逾期視同放棄。

(二)受獎助者應於契約書約定之期限內提交完成之論文紙本五份(含中、英摘要)及電子檔交付本中心。

八、獎助金金額及撥付方法:

(一)博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含稅)。將完成之論文併同學位證明文件,送交本中心確認,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全額獎助款。

(二)碩士班學生之獎助金額為新臺幣八萬元(含稅)。將完成之論文併同學位證明文件,送交本中心確認,經審查通過後,撥付全額獎助款。

九、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受獎助者如未能於約定期限內完成論文,本中心得解除契約,受獎助者不得再申請獎助。

十、本中心舉辦相關學術研討會時,受獎助者有受本中心邀請發表其受獎助論文之義務;受獎助者如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或委請他人代為發表時,本中心得自行委由第三人代為發表。本中心得視需要,要求受獎助者提供所蒐集之相關資料,費用由本中心支付。

十一、受獎助者如有變更論文計畫或論文名稱,應以書面通知本中心,如變更後之論文計畫不符本中心獎助要件者,本中心得解除契約。

十二、受獎助者應保證所完成之著作係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權益或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如有侵害或違反情事,受獎助者應負責處理,概與本中心無涉;受獎助者除應返還已撥付之奬助金外,亦不得再申請獎助。

十三、受獎助者受獎助之論文,應於發表或出版該論文作品時,註記「本論文受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獎助」,並永久無償授權本中心得不限地域、時間、次數,公開展示、公開傳輸、重製方式予以利用其論文。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獎助博碩士生研撰臺灣工藝相關研究論文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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