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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院臺財字第1110022855號

貨物稅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同條第一項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院  長 蘇貞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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