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勞職授字第11102037651號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格式五,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及第八點格式五
部 長 許銘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五、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指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2、非上市公司或上櫃公司:
(1) 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者。
(2) 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超過三百人者。
(二)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款之規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營造業承攬單一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者。
2、非屬營造業之行業,其勞工總人數在六人以上三百人以下者。
(三)丙類:指事業單位之規模或性質未達前二款之規定者。
七、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及勞檢法案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質、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但執行處分機關得審酌事業單位之改善程度與誠意及情節輕重等情況,予以適當裁處。有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之情形者,亦得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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