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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83779A號

主  旨:公告修正「非營利幼兒園績效考評指標」,名稱並修正為「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績效考評指標」,併同公告「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生效。

依  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27條第3項及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26條之1第4項。

公告事項:

一、「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績效考評指標」如附件,適用對象為非營利幼兒園及政府機關(構)與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二、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績效考評九十分以上者:年終考評得為甲等之比率,依員工表現覈實考核。

(二)績效考評八十分以上至未達九十分者:年終考評得為甲等之比率,以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三)績效考評七十分以上至未達八十分者:年終考評得為甲等之比率,以百分之六十五為限。

(四)績效考評未達七十分者:年終考評得為甲等之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各園或中心依上述規定計算年終考核得為甲等之人數,倘遇小數點,以四捨五入至整數位方式計算。

三、績效考評總分為一百分,績效考評結果達七十分以上者為通過,未滿七十分者為不通過。

四、績效考評辦理方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績效考評及到園(中心)檢查事宜:

1、非營利幼兒園:

(1)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辦理;惟其中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2)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由委託單位辦理;惟其中委託單位為中央之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二)家長滿意度問卷事宜:

1、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及彙整。

2、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由委託單位調查及彙整。

五、本部110年12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66013A號公告之「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績效考評指標」及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4452A號公告之「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績效考評指標」,自111年8月1日起停止適用。



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績效考評指標(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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