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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
部 長 陳時中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七(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