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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部 長 陳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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