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文影字第11120261901號
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附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部 長 李永得
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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