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文影字第11120261901號

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附修正「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部  長 李永得


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



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