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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院臺法字第1110018853號

主  旨: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增列「3, 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Dipentylone)」為第三級毒品。

二、增列「去甲基愷他命(Norketamine)」為第三級毒品。

三、增列「墨西哥鼠尾草(Salvia divinorun)」為第三級毒品。

四、增列「沙維諾林 A(Salvinorin A)」為第三級毒品。

五、增列「乙醯氧基-N, N-二乙基色胺(Acetoxy-N, N-diethyltryptamine、AcO-DET) [包含其異構物4-AcO-DET、5-Acetoxy、6-Acetoxy、7-Acetoxy]」為第三級毒品。

六、增列「2-(2-氯苯基)-2-硝基環己酮(2-(2-Chlorophenyl)-2-nitrocyclohexan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七、增列「2-(2-氯苯基)-2-羥基環己酮(2-(2-Chlorophenyl)-2-hydroxycyclohexan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八、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院  長 蘇貞昌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請參見PDF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附表三、第四款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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